返回河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焦作市解放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焦作出口检疫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2009-06-17 11:15  文章来源:焦作商检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焦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焦作地区的垂直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工作现职是承担着焦作市、济源市所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任务。具体的工作如下:
1、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焦作、济源市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动植物疫情监测和监督管理,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3、负责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以及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4、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养殖、种植)的加工和存放等单位实施卫生注册初期的咨询指导工作,负责出口质量许可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工作等。
5、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认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
6、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发证工作。

一、进出口货物申请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办理业务的具体手续。

办理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的基本程序:企业申请备案(如无备案)——企业申请报检——检务部门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检验部门接单、实施检验检疫——拟制证稿——转交检务门——审核单证——缮制证单——发放证单——企业领取证单——通关放行。

办理业务的具体手续:
1、企业申请备案:首先要在网上进行申请,(网址:WWW.ITOWNET.CN 信城通网站) 打开页面后,左方有一个企业申请备案窗口,占击进入,然后选择新企业备案登记,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完成后提交,然后打印申请单。
然后,持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明的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到焦作局综合业务科业务窗口办理备案,此备案为免费。经我们审核无误后,签发自理报检企业备案证明书。
2、企业申请报检,企业报检员凭报检员证,持符合条件的报检手续到综合业务科报检窗口进行申报。申报基本手续应为,出口合同、信用证(若是信用证结汇的话)装箱单或磅码单、企业厂检报告以及相关产品的特殊要求手续及材料等。如果产品涉及到卫生注册、质量许可、备案等还要提供相关手续,如出口食品要有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 、出口电池要有备案证明、出口陶瓷要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有旧机电产品备案证明等。
受理报检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受理报检申请,并计费、收费。收费标准一般是出口货值的1.5‰。
检验检疫部门接单实施检验检疫首先要约定检验检疫时间,然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抽样、检验、拟制证单证稿。(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由陈科长回头给大家介绍)。之后转交签证部门审核签证。
签发证单部门审核无误后签发证单,企业在领取证单栏签字后,签证工作人员发放证单。下一步企业就可以到海关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二、什么是法检商品?
法检即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法检商品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目录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检验,体现了国家强制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的规定,“进出品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实施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法定检验商品指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根据商检条例第四条的解释,法检商品不仅仅指目录内的商品还有其他方面的商品,现在给大家说明一下法检商品的范围。
法定检验商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是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目前绝大部分法定检验商品被列入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除目录外,法定检验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根据《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认证认可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作的适载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等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
三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以外,输入国家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也是法检商品。有的国家发布法令,或政府规定,对某些来自中国的入境货物(动植物产品、食品等)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入境(如卫生证书、健康证书等)。又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从中国输入货物的木质包装,装运前要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由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海关进行验放。我们在工作中,如出口产品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的,如羊剪绒制品、聚乙烯吡咯烷酮(这些商品都不在法检目录内)但他们出口到俄罗斯、欧盟一些国家等,申请人必须申请检验,因为货物在进口国通关放行时,兽医卫生证书或健康证书必须作为通关所提供的依据之一,否则的话,通不了关。
四是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对外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协调,确定双方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以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如产品涉及到以品质或重量结算的,申请人一般须申请出具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以保证货款顺利结算,也必须申报检验检疫。
在此说一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商品实施的检验,体现了国家强制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因为根据商检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是法检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否则的话,通不了关。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应当向货物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对目前出口企业提醒以下几方面的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25号《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及国质检检函[2009]168号文件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凭出入境检验检疫签发的证书验证放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出口埃及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此次出口埃及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涵盖了全部出口工业产品。
为了保证出口埃及的工业产品可以顺利通关,避免退运带来经济损失,各出口企业应尽早了解埃及的工业产品检验标准,在规定时间到焦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装运前检验。为便利双方沟通,焦作检验检疫局设立了对外联系窗口,联系电话:0391-8862819 联系人:陈科长、综合科。 刚刚遇到咱们博爱县一家企业出口到埃及货物,赛尔公司的,正在做此项工作。
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最新预警消息,沙特阿拉伯海关规定,出口到该国的产品均必须以标刻或贴纸等无法移除的方式注明原产国,且外包装盒(纸箱)也必须印刷注明原产国,此外,原产地证明书(CO)的细节也必须一致。若货物抵达该国后发现未标示原产国者,将不得再进行补标识的动作,直接由该国海关退回,不再另行通知,且费用由托运人(承销人)负担。目前规定已生效,亟待出口企业关注。因此,焦作检验检疫局提醒各有关出口企业应对此规定高度重视,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加强标识方面的审核,以免货物进关时因未标明“中国制造”而遭退货,特别是在目前出口形势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标识问题容易成为国外客户退货拒付或者要求赔偿的借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近日,阿尔及利亚进口产品滞港问题严重,很多货物直接在港口销毁。货物未进入市场销售,而外汇已汇出,给国家带来损失。由于贸易纠纷、走私、假冒等多种原因,阿总理新近颁布的政令,自今年3月1日起,阿尔及利亚单方面采取措施,凡是在阿方入境的货物在清关时均须凭各出口的相关权力部门出具的品质证书,原产地证书、出口加工农产品还须出具检疫证书作为通关放行的依据,否则,不予通关放行。这就要求出口货物到阿方的企业及时了解阿尔及利亚政府的新政策, 对出口到阿方的所有货物,不管是法检,还是非法检,及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书,以避免货物在阿方通关受阻,给企业和国家带来损失。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河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 张 巍 电话: 0371-3576124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 010-51651200-619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