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说明及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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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7 08:41 文章来源: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做以下功能调整:
一、销售网点客户端
1、改革试点地区:
(1)从5月1日起,销售网点在以前只录入销售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入农民申请补贴的信息。
具体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请严格参照政策法规中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执行。
(2)改革试点地区销售网点添加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功能,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网点需具备相关资质,资质审核办法待定。
2、非改革试点地区
销售网点相关功能不变。
二、全国所有地区县级财政用户
1、原补贴备案、补贴核查模块取消,改为补贴备案核查功能,即备案、核查一次性通过。试点地区自5月1日起购买产品可以由销售网点录入相关销售、补贴信息,然后财政部门直接备案审核。5月1日前购买产品的补贴信息仍由财政部门录入,进行备案审查。
2、补贴发放确认模块增加先行垫付清单导出功能。
3、历史数据处理,系统遵循谁核查谁补贴的原则。
(1)对于“补贴核查”中未核查的数据全部退回乡级财政处理;
(2)对于“补贴核查”中已经核查的数据(包括核查通过、核查不通过以及核查通过未发放补贴的数据)仍由县级处理。
三、所有乡级财政用户功能同县级财政。
(1)对于以前“补贴备案”中未上报和已上报但县级未核查的数据改为由乡级财政自己核查处理;
(2)对于原“补贴备案”中已经上报且县级已经进行核查了的数据仍由县级处理。
四、原试点产品在2009年4月30日后将不允许在系统中进行销售录入。
附件: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细则修改操作说明书 |